老伯景区擅自爬树摘果坠亡 景区被判承担5%赔偿责任
陈春鸣 画
羊城晚报记者 董柳 通讯员 宁宇
年近60岁的吴某在广州花都区一家景区擅自上树采摘杨梅,不慎摔落身亡。事后,其家属告到广州市花都区法院,向景区索赔60余万元。
近年来,游客在旅游景点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事件时有发生,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事件、宁波动物园老虎咬人事件更是殷鉴不远。
那么,游客在旅游景区发生人身财产损害,景区是否承担责任,以及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呢?广州市花都区法院29日通报了这宗案件。
意外 老人擅自上树摘果坠亡
时间回到一年前。2017年5月19日,年近60岁的吴某在广州市花都区某山村景区情人堤河道旁的杨梅树上采摘杨梅时,由于树枝枯烂断裂,吴某从树上跌落,经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吴某的亲属认为,该山村景区作为国家3A级旅游景区,在核心区域的河堤两旁种植了不少于50株杨梅树。由于杨梅树嫁接处较低,极易攀爬,每到杨梅成熟之际,都有大量观景人员攀爬杨梅树、采摘树上的杨梅。而景区从未采取安全疏导或管理等安全风险防范措施。所以吴某的亲属将该山村景区告上法庭,索赔60余万。某山村村民委员会系某山村情人堤河道旁杨梅树的所有人,其未向村民或游客提供免费采摘杨梅的活动。
争议 老人摔落,景区有责任吗?
景区是否该承担责任及具体责任的大小,成为案件争议的焦点。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作为成年人,未经被告同意私自上树采摘杨梅,其应当预料到危险性,故其本身应当对自身损害承担责任。
对于被告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首先,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次,本案中,根据旅游法的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就旅游活动中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以及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以明示的方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故此,被告作为杨梅树的所有人及景区的管理者,应当意识到景区内有游客或者村民上树采摘杨梅,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但其没有对采摘杨梅及攀爬杨梅树的危险性作出一定的警示告知,存在一定的过错;再次,根据旅游法及《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规定,3A级景区应当建立紧急救援机制,设立医务室,至少配备兼职医务人员,设有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在吴某从杨梅树上摔落受伤后,被告虽设有医务室,但相关人员已经下班,且被告没有设立必要的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导致吴某不能及时得到医疗救助,对损害的扩大存在一定的过错。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情认定被告承担5%的责任。
法官释法
景区违反安保义务要担责
花都区法院民一庭法官俞颖介绍,景区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游客伤害应当承担的责任类型有:
1、全部赔偿责任。景区经营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游客遭受人身损害,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补充清偿责任。如果游客的伤害是第三人侵权造成的,由实施侵权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景区在提供旅游服务的过程中存在过错的,根据其过错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责任后向第三人追偿。
法官提醒
游客切忌“不文明”
我国《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中国游客在境内外旅游过程中发生的因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公序良俗,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主要包括:(一)扰乱航空器、车船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二)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三)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惯;(四)损毁、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五)参与赌博、色情、涉毒活动;(六)不顾劝阻、警示从事危及自身以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七)破坏生态环境,违反野生动植物保护规定;(八)违反旅游场所规定,严重扰乱旅游秩序;(九)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其他行为。
作者:董柳 宁宇 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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